【摘要】各市州残联、卫生计生委、扶贫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中国残联、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发〔2016〕27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52号),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普遍满足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需求,我省制定了《湖南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任
各市州残联、卫生计生委、扶贫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国残联、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发〔2016〕27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52号),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普遍满足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需求,我省制定了《湖南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残联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
湖南省扶贫办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1月8日
湖南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国残联、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发〔2016〕27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52号),做好我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任务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底,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80%以上。
(二)年度目标。
以上一年度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动态更新数据为基数,确定全省本年度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2017年、2018年、2019年比例分别达到40%、55%、70%以上,至2020年达到80%以上。
二、工作体系
(一)组织管理体系。
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各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残联、卫生计生、扶贫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共同组织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做好工作部署,落实相关经费,做好督导检查。
省残联牵头制定本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细则;督导各地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进度,做好全省年度任务执行情况的汇总和反馈工作;组织成立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专家技术指导组,确定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的标准及机构目录,开展技术培训;开展宣传工作。
省卫计委将残疾人康复服务融入深化医改大局,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考核内容,结合健康扶贫工程,对贫困残疾人实施分类救治,提供医疗康复服务;加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康复技术培训。
省扶贫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脱贫攻坚工程,统筹使用脱贫攻坚经费,结合精准专项扶贫工程,重点对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实施精准帮扶。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开展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
各市州、县市区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二)技术指导体系。
各级残联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共同组织成立由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为制定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确定定点康复评估与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开展技术培训、指导和成效评估。
(三)精准康复服务小组。
每个村(社区)配备一名社区康复协调员,与村(社区)医生共同组成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小组。条件不具备的可由乡、村残疾人专职委员与街道(乡、镇)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医生组成。
三、工作措施
(一)制定本地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和补贴标准。
在《湖南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6年版)》(见附件1)基础上,各市州、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省级目录基础上增加康复服务项目,提高补贴标准。
(二)确定康复服务机构。
以市州、县市区为单位,针对各类残疾人的康复服务需求,选择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残疾人专门协会、助残社会组织等相关机构或组织作为康复服务机构。各级康复服务机构由本级残联商卫生计生等部门确定,其中,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由市州残联确定。
康复服务机构坚持严格标准和就近选择的原则,优先纳入具备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康复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具备开展相关康复服务项目所要求的专业诊断、评估能力。
(三)统筹安排残疾人康复资金。
省残联负责筹措省级残疾人康复专项资金,统筹中央财政资金,按照中央、省级《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根据各地康复需求因素、财力因素和绩效因素做好资金的分配,并加强使用监督。省、市州残联要有效利用本级残疾人事业资金,每年安排精准康复服务项目,做好示范性康复服务。县市区残联负责筹措本级残疾人康复专项资金、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统筹使用各级基本康复服务经费,有效整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部门或组织康复服务经费。各级残联要积极争取建立基本康复服务资金稳定投入机制,对确需地方配套的康复专项经费,由各级政府兜底保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级残联除预留统一招标采购人工耳蜗、助听器及相应康复训练经费外,其余统筹资金下拨至市州、县市区两级残联,并逐年提高下拨至县市区残联的比例。
(四)开展康复服务。
1.入户。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小组采取入户或集中访问的方式,对照《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对残疾人康复需求进行初步评估,对经评估确认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发放《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见附件2)。对康复需求明确的残疾人,直接提出转介意见。
2.评估。需要进一步评估的残疾人,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到相关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评估。机构按照评估结果选择康复服务项目,提出转介意见,并填写《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
行动不便或地处偏僻地区的残疾人,可由县级残联组织康复评估机构入户或集中对残疾人进行评估。
3.申请服务。接受评估后的残疾人或其监护人依据评估机构转介意见,填写《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3),经乡(镇)残联审核后,向县市区残联申请残疾人康复服务补助,县市区残联根据省、市州下达的残疾人康复服务项目任务指标和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审核确定补助额度(免费或定额补助)。
4.实施康复服务。残疾人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到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定点康复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制定个性化康复服务方案,建立康复服务档案,依据《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
5.费用结算。实行定额补助的,已纳入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以及列入政府相关部门医疗救助工程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或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先行结算。
人工耳蜗与助听器救助项目,由省残联与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直接进行结算。其他免费与定额补助的康复服务项目,在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后由定点康复机构凭相关服务证明与市州、县市区残联进行结算,残疾人自费部分由残疾人或其监护人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进行结算。
(五)信息报送与管理。
各级康复服务机构与社区康复协调员分别按月将残疾人服务信息汇总,填写《残疾人康复需求和康复服务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于下月5日前报送至县市区残联。
县市区残联按月对康复服务机构、社区康复协调员报送信息进行比对,审核无误后,将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康复台账和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数据库。
省残联对数据库信息进行审核后报送中国残联康复部。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准康复服务工作,将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纳入脱贫攻坚、深化医改、健康扶贫工作大局,列为政府民生实事加以推动。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层层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县市区政府要承担主体责任,将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纳入政府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考核管理,将实施精准康复服务行动任务目标列为各县市区精准扶贫考核指标,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责,实现部门专项规划和精准康复服务有效衔接,对涉及残疾人康复的各类资源、项目、措施统筹安排,做好资金安排、政策衔接、项目落地、人力调配、推进实施等工作,确保精准康复服务落实到位。
(二)提升服务能力。发挥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特殊教育学校、社区服务中心等机构的设施、人员、技术资源作用,形成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康复机构和康复服务组织,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训练和支持性服务。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由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到残疾人康复服务中。残联系统康复服务机构要切实增强康复服务能力,省、市级康复机构要承担康复技术示范窗口,做好质量监管。县市区残疾人康复机构要重点做好基本康复服务目录中支持性服务,指导基层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协助县市区残联做好精准康复服务工作的信息管理、工作评估等工作。
(三)加强基层培训。要加强对残联、卫生计生和定点康复评估机构、康复服务机构管理人员的工作培训,使其深入理解精准康复服务的主要精神,掌握工作流程和各项要求,做好精准康复服务的具体实施。要重点做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小组成员培训,不经培训不上岗,突出培训的经常性和实用性,使其熟练掌握主要服务流程、康复政策信息和基本康复知识,重点掌握针对残疾人的康复需求给予何种适宜的服务。各级残联要组织残联系统及定点康复机构专业人员的实用技术、操作规范培训工作。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要支持定点康复机构医务人员定期参加残疾人康复业务培训,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内容中,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在残疾人社区康复中的作用。
(四)加强规范管理。加强各级各类定点机构的管理,市州、县市区残联、卫生计生部门要结合国家、省制定的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定点机构准入标准、服务规范,合理确定各类定点康复评估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要健全完善各项手续及管理制度,签订机构服务协议,明确服务标准,建立定期考评制度,完善定点机构的准入和退出制度,确保服务质量,激发服务活力。要提高精准康复服务效率,促进部门业务整合,充分利用好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残疾人证评残、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等工作的基础和既有成果,实现部门数据、评估资源对接共享,减少重复入户和评估,为制定本地服务措施提供科学依据。加强残疾人康复信息数据的安全保密工作,加强各级相关部门和定点康复评估机构、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精准康复服务小组人员的信息安全教育,切实提高安保意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调取和提供信息。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开、传递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信息,杜绝残疾人个人信息泄露,防止损害残疾人利益的事件发生。
(五)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借助各种主流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准确解读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的主要目标和具体措施,大力宣传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有效举措,全面展示各地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的生动实践和显著成效,营造全社会关心残疾人康复的良好氛围。要推进残疾人精准康复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充分利用各级广播网络、各种传播媒体以及集市等,向农村居民普及康复知识和发放宣传资料,在各级各类康复机构设立康复科普知识宣传栏,组织开展知识讲座等活动。要加强对残疾人及其家属的宣传和培训,特别注意搜集和大力宣传残疾人通过接受康复服务改善身体状况、恢复身体功能的鲜活实例,增强残疾人主动参与康复的信心和积极性。要突出典型引路作用,搜集、报道、推广各地各部门实施精准康复服务的好经验、好做法,对服务成效明显、贡献突出的部门、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集中宣传。
五、督导检查
建立精准康复服务督导检查制度,由各级残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组织专家对下级定点的评估、康复服务机构进行督查,督导结果应作为下一年度经费支持依据。市州相关部门按照省级要求落实督导责任,做好机构抽查和行动考核等工作。县市区相关部门要定期对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进行自查。
建立全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信息通报制度。根据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数据库,定期通报各市州、县市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任务完成进度、工作动态、典型经验。
六、经费管理
各地要对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定期组织自查。专项资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支付管理,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依据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费用结算有关要求,及时向康复服务机构执行经费拨付。
各地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要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于次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执行情况。
附件:1.湖南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6年版)
2.湖南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
3.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
4.残疾人康复需求和康复服务情况汇总表
原文地址:http://www.hunan.gov.cn/hnszf/xxgk/wjk/zcfgk/202107/t20210723_C973AEF71C200001964916BF1D0015E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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